提問內容:
我于2020年4月30日在龍泉俊園交了商品房定金,5月13日簽訂購房合同,當時置業顧問說可以返積分,后來確實返了,可用于俊客購物,2022年3月14日俊客突然把我未使用的積分全部扣除,理由是不符合政策,對于這種行為和理由我很無語。1、積分的給予和扣除的操作和解釋完全由俊發單方面所為,客戶在俊發的眼里毫無地位和話語權可言;2、事隔近兩年,俊發粗暴地把給予客戶的禮物收回,把對客戶的尊重置于何地?3、該積分屬于贈與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:贈與人的撤銷權,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。你們已經違反了合同法。我不在乎這點積分,在乎的是起碼的尊重,請盡快圓滿解決此事,如果俊發內部投訴不能解決,我將向外部媒介投訴或訴諸法律。衷心祝愿俊發守法經營、愛護客戶,繼續發展壯大,為云南人民增光添彩!